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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認為,郭男無法證明自己遇到緊急危難,沒理由在國道超車。此為國道示意圖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/記者曹馥年攝影 分享 facebook 郭姓男子以時速130公里行經國道一號南下124公里處,被國道公路警察製單舉發,裁處3500元罰鍰。郭男提行政訴訟,主張當時遇10多輛大貨車、大客車逼近,為自保,才超速甩脫車陣,符合行政罰法中的緊急避難。台南地院法官認為他提不出被逼車證據,也看不出他有非避難不可的理由,判他敗訴,仍可上訴。判決指出,郭男去年3月以時速130公里行經速限100公里國道路段,被國道警察開罰。他申訴未果,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罰單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郭男指出,當時有10幾輛大貨車、大客車如房貸400萬採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哪種還款法最好個人信貸_遠東商銀行員請協助,與他的轎車太過逼近。他不得已,才加速到前方,再減速至中線車道,被測得行車速度稍快,實非故意超速,也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緊急避難情形。被告台南市府交通局認為,緊急避難要件,須客觀上有緊急危難狀態存在,行為人因避難行為所保全的利益,顯然優越於所犧牲的利益,並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避難行為。郭男提不出在國道上遇大車車陣的證據,且以超速方式避難,必將提升其他用路人的風險,認為郭男辯詞不足採。法官認為,根據國道警察採證照片,郭男前、後均無其他車輛,就民間信貸利息算他是在先前路段遇車陣,要是大型車輛依序魚貫前進,未以我想申請優質低利率的信貸方案危險方式行駛,也看不出有任何緊急危難情狀。且駕駛人遇路況壅塞應減速慢行,郭男加速行駛,反增用路風險,因此判他敗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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